台北市一名男子,早上開車送小孩上學,卻因違規停車被員警取締。當他急著把車開走時,後視鏡不慎撞傷員警,員警因此告他傷害。台北地院審理時,男子表示願意和解,但員警不願意。法院最後依過失傷害罪,判他拘役五十天,得易科罰金。

(潘千詩報導)

判決書指出,37歲的黃姓男子,去年十一月間,因為送小孩上課,所以把車停在台北市龍安國小前方的黃線上,馬上被大安分局交通分隊的執勤員警取締。黃姓男子一看到警方正在開單,趕緊衝上前並對員警丟下「你沒有小孩喔」等話,隨後衝進轎車內,把車子開走。但他起步時,又因為急踩油門,車子左邊的後視鏡不慎擦傷員警腹部。黃姓男子因此吃上傷害官司。

台北地院審理時,黃姓男子辯稱,當天他送小孩上學,才將車子暫時停靠在路邊,送小孩下車,那知道一回頭,就看到警察在拍照,另外,他開車離開的時候,也不知道撞到警察。不過,黃姓男子強調,願意和解道歉並賠償他五萬元,但受傷員警不接受。在審酌員警的傷勢、和男子損害行為非大,因此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五十天,得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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